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何进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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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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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许可项目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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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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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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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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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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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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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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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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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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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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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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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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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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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申报材料要求来自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各地市以及不同产品类别申报材料要求略有差异,浙江省内企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具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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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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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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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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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延续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①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现行法定要求的。
②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后未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的。
③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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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的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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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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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